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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刘昌钊,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如新,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沈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吴某之妻。
原审被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特一号国资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婧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芬、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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