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许佳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郭轻松,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申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街东湖大道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周代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湖北申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胡海刚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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