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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满斗与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满斗
董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满斗。
被告董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飞、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满斗诉被告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满斗,被告董某某、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藁公交认字(2014)第03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满斗无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采信。本次事故原告吴满斗的损失为:1、医疗费10582.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50元=900元;3、营养费18天*50元=900元;4、误工费(18+30)天*140元=6720元;5、护理费:18天*98元=1764元;6、交通费,原告要求81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就医地点,本院酌定为600元;7、车损费750元;8、评估费1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赔偿3000元,考虑到原告虽然未构成伤残,但根据原告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本院酌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24916.69。被告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其余2382.69元,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84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750元。被告人保公司共应赔偿原告24216.69元。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评估费1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董某某为原告垫付2900元,原告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满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8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满斗2382.69元。
三、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吴满斗评估费100元。
四、原告吴满斗返还被告董某某2900元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藁公交认字(2014)第03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满斗无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采信。本次事故原告吴满斗的损失为:1、医疗费10582.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50元=900元;3、营养费18天*50元=900元;4、误工费(18+30)天*140元=6720元;5、护理费:18天*98元=1764元;6、交通费,原告要求81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就医地点,本院酌定为600元;7、车损费750元;8、评估费1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赔偿3000元,考虑到原告虽然未构成伤残,但根据原告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本院酌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24916.69。被告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其余2382.69元,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84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750元。被告人保公司共应赔偿原告24216.69元。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评估费1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董某某为原告垫付2900元,原告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满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8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满斗2382.69元。
三、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吴满斗评估费100元。
四、原告吴满斗返还被告董某某2900元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建强

书记员: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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