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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超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淑超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
王晓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吴淑超。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住所地:吴某县桑园镇黄河路南2号。
负责人:李义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帆,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
负责人:王东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吴某县桑园镇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超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超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淑超撤回对被告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淑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淑超撤回对被告吴某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朱金池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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