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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生于1978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巴东县。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赵某某购得的以钱辉的名义登记的车牌为鄂A×××××丰田牌GTM6481ASL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经审查,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若逾期不还款,则每月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给付违约金。另,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在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雄建的见证下,协议购得钱辉所有的车牌为鄂A×××××丰田牌GTM6481ASL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赵某某偿付该车当时还应偿还的按揭款人民币1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赵某某购得的以钱辉的名义登记的车牌为鄂A×××××丰田牌GTM6481ASL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被查封的车辆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的车辆的所有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对查封车辆不得有损毁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2年时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千松

书记员:谭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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