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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张志新(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富拉尔基区宏运车中介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晓巍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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