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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