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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刘某某
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长期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居住,本案应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刘某某自1994年至2007年居住在邯郸市邯山区陵后街22号,后因旧房改造搬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街道办事处、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城东街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刘某某在2007年至2011年5月在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小河路河一条刘家里3号居住。2014年2月27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中华派出所出具了暂住证,证实被告在邯郸市丛台区城内中街群众巷18号内1号1号1室居住。大名县西未庄乡韩道三大队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已20多年不在本村居住,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王宪普

书记员:王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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