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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滨与潘某某、汪某某、牡丹江胡某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胡某某、上海胡某投资有限公司、郭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胡某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爱民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恩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春,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某某(曾用名潘银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胡某某,男,1965年11月14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上海胡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2363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高保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吴海滨与被告潘某某、汪某某、牡丹江胡某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潘某某、胡某某、上海胡某投资有限公司、郭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吴海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海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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