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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滨与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海滨,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海滨诉被告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吴海滨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海滨负担。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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