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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实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本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上海实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波,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于泽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溱,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本中、被告上海实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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