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冷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伊某、冷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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