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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黄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文戟。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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