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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芬(系原告吴某某之妻),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曾广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被告刘某某申请追加李振国、曾广义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184386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误工费31500元、护理费30030元、营养费5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3606元、精神损失2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在盐山县××红庙东方瑞景小区干活时,由于被告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致使吊篮从高空中落下致原告摔伤。经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某申请追加李振国、曾广义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与李振国合伙分包盐山镇刘红庙东方瑞景小区工程外墙保温劳务,曾广义分包该小区楼顶防水工程。施工所用的吊篮等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均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原告在该小区从事劳务过程中,因曾广义私自挪动安全措施,原告从吊篮中掉落摔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曾广义未参与调解),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振国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某赔偿款及工资款合计65000元,若到期不能给付,被告刘某某应给付原告吴某某10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的标准给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某5000元,被告王某某放弃向被告刘某某追要涉案工程劳务工资的权利。
三、被告李振国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某5000元,被告李振国放弃向被告刘某某追要涉案工程劳务工资的权利。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10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605元,被告刘某某承担5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500元,被告李振国承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孙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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