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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某、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第三人任国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任某某另行提起(2018)沪0104民初18421号诉讼,要求确认任国强与吴某签订的上海市徐汇区XXX村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8)沪0104民初18421号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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