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第三人任国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任某某另行提起(2018)沪0104民初18421号诉讼,要求确认任国强与吴某签订的上海市徐汇区XXX村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8)沪0104民初18421号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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