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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某、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所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所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第三人任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刘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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