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美,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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