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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芬(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莲,女。
  原告吴某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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