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芬(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莲,女。
原告吴某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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