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治国
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胡家邦
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治国,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治国与被告胡家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儒文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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