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南新区马头工业城中南村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 睿 人民陪审员 李红娟 人民陪审员 王科琰
书记员:丁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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