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园镇青云村。法定代表人:施雪坤,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1元,由原告吴江市众方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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