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汉丹,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
原告:朱某,女,生于1979年7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60年5月15日,汉族。
被告:童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丹、朱某诉被告胡某某、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汉丹、朱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童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汉丹、朱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汉丹、朱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吴汉丹、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华 审 判 员 王义明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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