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孟某某等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孟某某
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
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畅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畅通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吴某某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工资应按同行业制造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原告的伤情,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日评定准则》误工期限应计算70日,误工费为36600元/年÷365元×70天=7019元;护理人的工资应按同行业制造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9天,护理费为36600元/年÷365元×9天=902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损鉴定有异议,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视为对车损鉴定的认可。综上,原告吴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95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误工费7019元;4、护理费902元;5、车辆损失费28500元;6、鉴定费500元,以上共计46952元。
事故车辆冀XXXXX、冀XXXXX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95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7019元、护理费902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9952元;因被告孟某某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孟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冀XXXXX、冀XXXXX挂号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畅通运输队,被告孟某某与被告畅通运输队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46952元-19952元)×30%=81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952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二、被告孟某某与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81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孟某某于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吴某某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工资应按同行业制造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原告的伤情,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日评定准则》误工期限应计算70日,误工费为36600元/年÷365元×70天=7019元;护理人的工资应按同行业制造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9天,护理费为36600元/年÷365元×9天=902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损鉴定有异议,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视为对车损鉴定的认可。综上,原告吴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95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误工费7019元;4、护理费902元;5、车辆损失费28500元;6、鉴定费500元,以上共计46952元。
事故车辆冀XXXXX、冀XXXXX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95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7019元、护理费902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9952元;因被告孟某某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孟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冀XXXXX、冀XXXXX挂号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畅通运输队,被告孟某某与被告畅通运输队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46952元-19952元)×30%=81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952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二、被告孟某某与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81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孟某某于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负担。

审判长:张金超

书记员:谢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