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朱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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