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唐海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吴某某。
原审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唐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
法定代表人宋焕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平。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唐海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2)曹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2)曹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民三终字第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曹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吴某某,原审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王瑞平、赵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徐盼


审判长:孙海明
审判员:刘雪琳
审判员:张景昕

书记员:徐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