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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赵丽格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赵丽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联盟路35号D区。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赵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赵超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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