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赵丽格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赵丽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联盟路35号D区。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赵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赵丽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赵超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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