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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熊某

原告:吴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熊某,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熊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熊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叶凡杰

书记员: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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