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芳,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民,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海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00元,退还原告吴某人民币108,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人民币108,400元。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严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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