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霞,系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负责人:刘全军,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乃千,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1.00元,减半收取965.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继承
人民陪审员 张传武
人民陪审员 郭发发
书记员: 郭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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