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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王某某与袁某某、袁海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袁某某
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梁广新
袁海航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广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袁海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袁海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朴金利
审判员:邹红霞
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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