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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昧平生,无任何经济往来。2014年6月25日,原告将一笔11万元巨款汇至被告名下,被告收取的11万元系不当得利,故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地址且未提交被告有效身份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予以退返原告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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