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清早、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再次补偿相关费用30000元后,原告吴某某不得以2013年3月3日与被告刘清早签订的《汉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再次向被告刘清早、周某某主张任何权利,且原被告现已庭外就上述内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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