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忠恕,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军,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良生,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晓峰,该医院工会主席
第三人:闫秀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闫秀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对第三人闫秀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闫秀萍的起诉。
审判员 杨 倩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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