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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耀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原告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吴某县桑园镇嘉陵江路南侧新华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萍,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起,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宁金风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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