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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某县城太行道东侧名仕公馆2-1-商08。
法定代表人李洪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某县。
委托代理人马铁钢,与被告马某某是兄弟关系。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贵双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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