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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某县城太行道东侧名仕公馆2-1-商08,组织机构代码06312691-1。法定代表人:李洪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吴某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联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8)冀0928民初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原告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8)冀09民辖终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异议上诉审理期间受理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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