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某县城太行道东侧名仕公馆2-1-商08,组织机构代码06312691-1。法定代表人:李洪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吴某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联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8)冀0928民初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原告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8)冀09民辖终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异议上诉审理期间受理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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