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镇华铸钢厂,住所地:吴某某桑园镇104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高俊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冠通某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冀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景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军,该公司法务主管。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某某镇华铸钢厂与被告河北科冠通某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镇华铸钢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贵双 人民陪审员 李增泉 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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