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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良丰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某桑园镇104国道西侧大世界北。
法定代表人:魏书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良丰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三路与站前西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会,该公司职员。

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良丰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吴某某康某气体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敏 人民陪审员  崔 鹏 人民陪审员  贾秀玲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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