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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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