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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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