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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张久森
审判员:张玉川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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