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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某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分公司、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某某新海一村、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湘,男,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翠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卢昌宏。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某某。系乐某某供电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某某新海一村。
法定代表人,吴进来,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瑞英、郭立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吴海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某某新海一村村民委员会、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分公司,追加被告吴海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宏权 审 判 员  张庆伟 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

书记员:韩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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