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卢某某
李玉某
吴某某
吴某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
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康艳国
原告吴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卢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李玉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吴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吴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职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桥区新华园A座。组织机构代码证:80644858-4.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职务,总经理,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艳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卢某某、李玉某、吴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慧新
书记员: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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