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吴2(系被告吴某3之母),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马村星光123号。
原告吴某1、陈某某与被告吴2、陆某、吴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1、陈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1、陈某某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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