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赔偿事宜、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
代表人刘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1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谭明志
书记员:程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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