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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武占全、韩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甲
武占全
韩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许凤义

原告吴某甲,男,住涞源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武占全,男,住涞源县。
被告韩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负责人刘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凤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武占全、韩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武占全、韩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洋、被告阳某保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凤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保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FXXXBG号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吴某甲交通费600元、餐饮及住宿费500元,共计1100元。
二、被告武占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甲复查医疗费846.3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武占全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保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FXXXBG号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吴某甲交通费600元、餐饮及住宿费500元,共计1100元。
二、被告武占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甲复查医疗费846.3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武占全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峰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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