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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贵州省平坝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到2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多次邀约吸毒人员杨某甲到**小区吴某乙租的房子(吴某甲有该房屋钥匙)里吸食毒品,吸食的毒品均为吴某甲从令狐某某处购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言吴某某、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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