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谷城县金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毕海涛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被告谷城县金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负责人程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海涛。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谷城县金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俊彦
书记员:翟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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