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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道**路**处。因涉嫌本案,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乡**村路口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双健牌红色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17N06819,车架号为:L5DPCKX65HA065924)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双健牌15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2页,光盘7张;

3.本案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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