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汉族,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大站方向往连江口方向行驶至英德市大站镇景头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罗某甲驾驶的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罗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认定为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损伤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等;
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罗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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