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住所地为馆陶县政府街西段南侧。
主要负责人:吴怀朝,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殷某某、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 于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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